組織紀律是規范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和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斗力的基本條件,其本質要求是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
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落實組織決定;不按規定說明和報告;搞非組織活動;違規選任干部;違規謀取人事利益;侵犯黨員權利;違規發展黨員;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等。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共17條,增寫2條,修改7條。新增第八十條,對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達到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程度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新增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存在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在第八十六條增寫對在授予學術稱號中弄虛作假、違規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促進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為推動創新人才評價機制提供紀律保障;在第九十一條對黨員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超出批準范圍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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