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200萬元11個月后獲得66萬元收益,借款30萬元購買房屋10年后以500萬元高價售出……近日,媒體披露,浙江省金華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陶誠華通過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獲利高達1075萬余元。“投資之道”背后隱藏的腐敗現象令人警醒。
這些巨額收益,看似是陶誠華理財投資所得,但稍一推敲便知,他“投資”時付出的資本絕不僅僅是錢財,更多的是其掌握的權力。然而,“權力資本”在讓他輕松套利的同時,也讓他自己變成了“投資”的對象。充當“對手盤”的商人為了充分利用他的“權力資本”,甘于兌現“虧損保底”的荒誕承諾,從而獲得了陶誠華的種種“照顧”。這樣的“投資”,充斥著公權私用、權錢交易的銅臭味,所得來的收益注定是鏡花水月、得不償失。2021年12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陶誠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沒有絕對安全穩定的投資回報,而高收益更與高風險伴隨。領導干部如果揣著明白裝糊涂,便會墜入違法亂紀的深淵。江蘇省連云港市土地和礦業權市場管理中心原主任辛華,利用職務之便出資100萬元給商人老板投資股權獲利40萬元,該40萬元與100萬元投資款及收益并無關聯,實為商人老板的賄款;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政治部原主任王玉民投資100萬元入股企業經營,不論企業經營狀況如何他3年收益130萬元;福建省尤溪縣委原書記林昌源帶頭利用手中權力以投資為名,行受賄之實,沒有實際出資或出資半年內就撤回,并在未產生實際利潤的情況下索要巨額分紅,不僅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環境,還帶壞了社會風氣。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對掌握公權力的領導干部來說,更不該拿權力與金錢掛鉤。政商之間的這種“互相投資”,說穿了就是權錢交易。領導干部以權力“投資”,在背后為商人架橋開路,牟取個人私利;商人以錢財“投資”,通過領導干部的權力庇護獲得不正當競爭優勢,并獲取更多暴利“回報”領導干部。
不管其中演變出多少花樣、披上怎樣看似“合法”的外衣,在紀法面前都不過是欲蓋彌彰,都掩蓋不了權錢交易、行賄受賄的事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對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非正常獲利的情形作出規定。按照相關法規,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存在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等情形的,以受賄論處。
黨員領導干部要堅持公私分明,做到政商交往清清白白,不義之財不取、不法之事不為。手中的權力,要“投”在為人民服務的事業上,切勿擺錯了位置,搞錯了方向。(淦馨)